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23-00001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57057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23〕2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2-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2-15 有效期: 2028-02-14

LHDR-2023-00001

隆政发2023〕2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设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

(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全部建成投产后,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冷链配送范围如下:汇隆屠宰场配送花门街道、桃花坪街道、北山镇、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荷香桥镇、周旺镇;岩口镇屠宰点冷链配送滩头镇和岩口镇;高平镇屠宰点冷链配送高平镇和罗洪镇,金石桥镇屠宰点冷链配送金石桥镇、鸭田镇、小沙江镇、虎形山乡、麻塘山乡;司门前镇屠宰点冷链配送司门前镇、羊古坳镇、大水田乡;七江镇屠宰点冷链配送六都寨镇、七江镇、荷田乡;横板桥镇屠宰点冷链配送横板桥镇、西洋江镇、南岳庙镇。

(二)所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实现达标生产。规划新建的屠宰企业,坚持“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严格实行生产设施、安全设施、检验检疫设施、防疫设施、环保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期验收、同时使用。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应采用通行的先进工艺,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规程操作,完善污水、病害生猪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督促定点企业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屠宰点应参照HACCP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先进模式进行生产管理。

(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所在乡镇及其冷链配送的周边乡镇内市场供应,不得跨区域经营。支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延伸产业链条,推进养宰销一体化发展。加快肉品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建设,鼓励发展冷链配送肉品销售点,逐步形成全链条冷链配送的畜禽屠宰销售模式,转变肉品销售方式,提高冷鲜肉销售和消费比例。对实行地方猪养殖、特色化养殖、品牌化经营的跨区域年养宰2万头以上的一体化企业,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可在自有肉品专卖店内销售。

第八条在新增定点屠宰点建成投产之前,现存4家定点屠宰场(点)冷链配送范围如下:汇隆屠宰场(A类)配送六都寨镇、荷田乡、荷香桥镇、桃花坪街道、花门街道、北山镇、周旺镇、南岳庙镇、横板桥镇、西洋江镇、三阁司镇、山界乡、滩头镇;司门前镇凯利屠宰点配送七江镇、羊古坳镇、司门前镇、大水田乡;高平镇益民屠宰点配送高平镇、罗洪镇、岩口镇;金石桥镇鑫凯屠宰点配送金石桥镇、鸭田镇、麻塘山乡、小沙江镇、虎形山乡。各屠宰场点要加快冷链配送车辆、冷库、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克服困难完成配送任务。以后每建成投产一家,原则上按建成后定点屠宰场(点)配送范围予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隆回县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年设计屠宰能力不少于2万头,对冷链配送人口数量较少的边远山区不低于1万头。

(二)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屠宰点;选址应当距离医院、学校、风景名胜区及居民集中住宅区等适当距离,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生猪屠宰点。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并安装与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网的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可全天候监控运行状况。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六)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符合

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九)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第二章 设置程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该按照《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规定的设置程序,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把关、现场验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设立申请:申请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有关材料应包括:

1.畜禽屠宰场设立申请表;

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经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

3.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或备案意见;

6.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备案审查:对申请设立小型定点屠宰点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设置管理办法进行设立条件审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请书20个工作日内,委托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如同一新增屠宰点出现多个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许可决定。

(三)设立批复:对申请设立小型定点屠宰点的,由县人民政府给申请人下达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在收到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现场验收:生猪定点屠宰场、小型生猪屠宰点建

设完成后,由申请人县人民政府提交现场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验收材料应包括:

1.畜禽屠宰场设立申请表;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及生猪屠宰备和运载工具;

4.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5.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6.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书;

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现场验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现场验收由5人以上(含5人)组成的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畜牧兽医、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县人民政府根据专家组的现场验收意见,对符合畜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申请人发行政许可文件,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文向社会公布。

(五)社会公布:经批准后确定的小型生猪屠宰点由发

证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县农业农村局将新批准的畜禽屠宰许可文件、畜禽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证书复印件报省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将新增的畜禽屠宰点报农业农村部纳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实现网络化精细监管。

第十一条涉及新建的,申请人需向住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办好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须分别到市监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三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在原址改扩建,应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同时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规范屠宰工艺流程,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等有关标准,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同时,要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等自检工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六条积极组织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标准化创建。新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实行待宰、屠宰、肉品销售分区管理和机械化屠宰,净污道和出入场车道分离,建设运输车辆洗消通道和必要的冷藏设施,原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实施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提升现代屠宰技术和设施设备水平,5年内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坚决淘汰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艺和落后产能。对环保不达标或存在生产安全、动物防疫等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第十七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污染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危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关闭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该按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纳入国家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每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配备不少于2人的标准,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检疫操作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严禁不检疫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和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行为。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协助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点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常态化打击私屠滥宰,捣毁私屠滥宰窝点,负责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和日常监督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屠宰场点改扩建项目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和冷链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行为;市监部门负责肉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分级标准及认定,依据上级屠宰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可同时申报屠宰肉牛、肉羊、活禽。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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