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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登记号: | LHDR-2026-00001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发〔202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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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隆回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隆回县人民政府2026年1月15日
《隆回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规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隆回县人民政府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隆回县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发展。
(二)增强文化认同与传承,提升人们对本土文化的认知和自豪感,鼓励年轻一代参与传承,确保文化延续性。
(三)提升地方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多样性,增强隆回县的文化影响力和社会凝聚力。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隆回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与管理工作。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县非遗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县公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其他法人等,均可作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乡镇(街道)收集、筛选后,向县文旅广体局报送。县直机关单位可以直接向县文旅广体局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申报时应递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七条 相同非遗代表性项目,但具有不同地域风格、流派或特殊技艺的,可以作为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子项目,冠以地域、流派、特殊技艺或约定俗成的名称。
第八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子项目的申报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等;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等。
(三)保护计划。对申报项目未来一段时期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申报专题片。对申报项目进行视频说明。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辅助材料。
第九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每年向确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
(二)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培养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
(五)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展示、展演活动;
(六)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七)规范使用保护资金,定期向县文旅广体局报告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项目现状和保护工作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保护资金;
(二)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组织或协调开展与项目保护相关的活动;
(四)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合理使用保护单位的标识。
第十一条 无单位或机构符合项目保护单位条件的,县文旅广体局可以指定从事文化事业的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作为保护单位,负责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第十二条 县文旅广体局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论证。项目评审时应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组对推荐或建议列入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进行初评打分,根据得分提出初评意见。初评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程序及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第十三条 县文旅广体局审定评审意见后,将拟列入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文旅广体局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县文旅广体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报隆回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县文旅广体局统一制作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标牌,并交由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保护单位不得对标牌进行复制或转让。
第十六条 县文旅广体局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各乡镇(街道)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文旅广体局提出增加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子项目与保护单位、修订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保护单位名称、撤销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保护单位的建议。
第十七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丧失原有的存续环境、条件且无法恢复的,县文旅广体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后,退出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文旅广体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隆回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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