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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复决字〔2020〕22号
申请人:周保国,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隆回县横板桥镇扇塘村2组8号。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该局局长。
第三人:尹月秀,女,汉族,出生于1934年5月25日,住隆回县横板桥镇扇塘村2组10号。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横)不决字〔2020〕第005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周保国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横)不决字〔2020〕第005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一、第三人尹月秀多次滋生事端,妨害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并辱骂申请人的事实清楚;二、尹月秀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应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0年9月17日上午7时许,尹月秀用竹竿将周保国房屋围墙的一块红砖戳落到地上;2020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尹月秀使用“短命鬼、炮打的”等语言公然辱骂周保国。尹月秀的违法行为特别轻微,且主动投案,应减轻或者不予处罚。2、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案件受理、调查、作出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尹月秀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9月17日上午7时许,尹月秀用竹竿将周保国房屋围墙的一块红砖戳落到地上;2020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横板桥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因审理周保国与尹月秀民事纠纷案件到争议地点查看现场时,尹月秀使用“短命鬼、炮打的”等语言公然辱骂周保国,随即被其丈夫周仁逢及时制止并劝离。后尹月秀在周仁逢陪同下主动向办案机关陈述违法事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第三人尹月秀损坏申请人周保国的围墙以及辱骂周保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鉴于尹月秀的违法行为特别轻微且有主动投案的情节,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尹月秀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横)不决字〔2020〕第005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 一审: 二审: 隆回县 三审: 隆回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