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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隆政复〔2023〕10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3〕10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5734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4-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5-05
有效期:
永久
申请人:刘*玉,男,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小沙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易广,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刘*玉认为被申请人小沙江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书面审理,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系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黄湾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的土地,承包地上种有农作物和树木。2021年,因政府修建芒旺公路,申请人承包的3.5亩土地被强制占用。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以EMS邮政速递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以下信息: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证明材料。经查询快递邮寄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15日签收以上信息,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被申请人逾期未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白水洞至穿岩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芒旺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由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隆发改(2020)9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编号:XYJT(SYLH)-2020-06,项目业主单位为隆回县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路线起于小沙江镇芒花坪村省道 S322,起点桩号为K0+000,终点桩号为 K13+175沿线经过的桃树现、墨石江、黄湾村、大屋、楠木湾、鱼形垄、回家湾;本项目公路划分为2段,第1段为KO+000一K12+413.8,路线长 12.4138KM结合现场交通量、老路线形,采用小交通量路农村公路四级 I类标准。第2段为K12+413.8-K13+175,路线长0.7 612KM。结合现场交通量、老路线形,由于线形差,路侧房屋距离近,不适用等级路标准改建,暂定位等级外农村路,仅将路基路面按标准进行扩宽改造。全线路面均采用沥青硷路面。路线全长 13.175公里,设计速度 15KM/小时建设,路基宽 6.5米,路面宽6米,荷载为公路 II级。小沙江镇人民政府在该重点项目落实落地时协助做了大量的前期性工作。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该项目,组织镇村两级干部深入做沿线村民工作,要求沿线各村及时召开村党支部会、村“两委”会、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商讨洽谈此事;并对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以上材料沿线各村均有会议记录和相关工作图片予以佐证。但因项目主管单位为隆回县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所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白水洞至穿岩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芒旺段/芒旺公路)”一书四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等资料无法提供,申请人可向隆回县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白水洞至穿岩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芒旺段)”项目指挥部申请。综上,小沙江镇人民政府不是刘*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公开责任主体,请求隆回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刘*玉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邮寄底单及快递查询信息。
本府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刘*玉于2023年1月12日以EMS邮政速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小沙江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公开有关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白水洞至穿岩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芒旺段)的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信息。经查询快递邮寄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15日签收以上信息,但至今未作出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视情况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的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小沙江镇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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