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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复〔2023〕5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3〕5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57346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3-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3-29 有效期: 永久


    申请人:刘**,男,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隆回县司门前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靳海,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12月20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答复。
申请人刘**认为司门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系隆回县司门前镇竹山院村村民,为了对林场林木拍卖款项用途及林场土地使用状况等情况予以了解,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以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禾毛凼林场、农管林场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经查询物流信息得知,被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12月29日签收,然至今仍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答复,然至今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以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不是司门前镇竹山院村村民,仅仅是随妻居住在司门前镇竹山院村一组地界,既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不是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涉及原石桥铺乡15个村的历史问题,涉及面广,历史过程长,问题复杂,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退休多年,不是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也无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刘**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两张邮寄照片(邮寄单号1245608653303)。证据3,邮件签收截图。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申请人依法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仍未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司门前镇人民政府向本府提交了以下依据:证据1,欧阳忠福的证言。证据2,刘期利的证言。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申请人刘**并非竹山院村村民,与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利害关系,以及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毛凼林场效益分成协议并不存在。
    被申请人司门前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身份证充分证明申请人是居住在司门前供销社107宿舍的职工,不是行政相对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申请的公开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对证据2,两张邮寄照片与事实不服,显示的邮寄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可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是2023年2月9日才写成的,明显有矛盾,捏造事实。对证据3,邮件签收截图不符合事实,只能说明快递员魏仁德于2022年12月29日签收了该邮件,不能视为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质证如下:被申请人的证据是在复议过程中形成,不能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有关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申请内容等不能成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理由。故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本府对以上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认可。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中关于申请人刘**户籍不在竹山院村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府认定以下事实:2022年12月20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彤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司门前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邮寄了一份经申请人刘**签名的《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公开有关禾毛凼林场、农管林场林木拍卖款项用途及林场土地使用状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至今未就该《政府信息公开表》作出处理。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其工作人员未签收该邮件,至今也未找到该邮件。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影响“三安全一稳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为前提。申请人刘**委托杨彤向被申请人司门前镇人民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表》,被申请人因邮政机构投递原因未收到申请人的邮件,尚未产生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的义务,故本府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后被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已经知悉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则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不予公开情形的请求,应当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被申请人司门前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申请人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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