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湖南省政府网
|
邵阳市政府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走进隆回
领导机构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网站首页
走进隆回
领导机构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法治县
>
行政复议
隆政复〔2023〕40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3〕40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5734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8-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8-29
有效期:
永久
申请人:袁**,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
负责人:梁威,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波,该大队三级警长,特别授权。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作出的4355021070031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袁**不服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作出的4355021070031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经公开听证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日在邵阳南下高速,刚出收费站就被交警拦下,以超速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并未超过高速公路120码的限速,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高速交警在执法时并未向本人敬礼,不符合执法规范。被申请人未提供测速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超速存在。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4355021070031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规范,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政策、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据2,4355021070031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3,查获经过。证据4,湘A97NV6小型普通客车的违法图片。证据5,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证书。证据6,测速路段限速标志牌、前方测速提示牌设立情况。证据7,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60潭邵高速公路1256KM-1274KM+500M路段限速标准调整的请示及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湖南省公安厅复函。证据8,G60沪昆高速公路1256KM-1274KM+500M路段限速公告情况。证据9,袁**的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10,湘A97NV6小型客车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11,执勤执法现场拍摄的驾驶人及驾驶证行驶证照片。证据12,《湖南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证据13,《关于同意设立省高速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等14个市州支队的函》。证据14,《关于明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下设支队科级机构的通知》。
本府认定以下事实:2023年07月02日14 时42 分许,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民警在上海-昆明高速公路邵阳南收费站出口处执勤,发现申请人袁**驾驶牌号为湘A97NV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 1261km 处时实施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未达 50%的违法行为,对该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向申请人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向其作出相关解释工作在依法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开具了编号为435502107003168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袁**,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接受教育及处理。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发现申请人袁**有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过履行现场检查、听取陈述申辩、告知权利义务、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等简易程序,程序合法。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等法律法规,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不超过50%为由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移动测速的点位位于上海-昆明高速公路1248km-1315km移动测速路段,并且经网络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使用移动测速方式发现违法行为,且测速点和查处点之间距离符合规定。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版之规定,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的4355021070031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的4355021070031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
【打印文章】
【关闭】
分享到:
国家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省直单位网站
市州县区网站
网站地图
单位办公电话
主办单位: 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 隆回县数据局 (电话:0739-8242461) 网 址: www.longhui.gov.cn
湘公网安备:43052402000128号
备案号:
湘ICP备2000526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40029 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主办单位: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隆回县数据局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