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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隆政复〔2023〕6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3〕6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5734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4-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4-26
有效期:
永久
申请人:曾**,男,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隆回县小沙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易广,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答复。
申请人曾**认为小沙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日通过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房屋位于隆回县小沙江镇小沙江社区1组68号,现因政府拆迁周边正在施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公开建设项目所涉:1、具体项目名称;2土地征收决定及公告;3、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细则;4、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根据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曾**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答复》可知,上述信息由被申请人保存,但目前已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公开期限,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未向本府提交答辩意见。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邮寄底单及快递查询信息。证据3,《关于曾**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答复》。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证据2,拟征地告知书。证据3,征收土地方案。证据4,拟征地现状确认书。
本府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曾**向隆回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隆回县小沙江原生态反季节蔬菜深加工建设项目的征地决定公告、征地红线图、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等信息,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曾**信息公开申请人事项的答复》,向申请人公开拟征地告知书、拟征地现状确认书、放弃听证决议、勘测定界图等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征地红线图、征收土地方案等资料应向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小沙江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小沙江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隆回县小沙江镇原生态反季节蔬菜深加工建设项目的具体项目名称、土地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不是隆回县小沙江镇原生态反季节蔬菜深加工建设项目的征地审批机关,也不是土地房屋征收服务部门,未参与制作项目相关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信息,不负有公开申请人索要的土地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应遵循诚信政府之要求,仍须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正确方式、途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鉴于被申请人与县自然资源局均非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且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了《关于曾**信息公开申请人事项的答复》,如由被申请人重复作出与县自然资源局大体一致的答复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为避免程序重复、节约时间成本,本府不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答复意见的指引向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小沙江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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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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