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玉,男,汉族,1953年11月29日出生,住隆回县小沙江镇黄湾村1组。
被申请人: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查处的 法定职责,将查处结果函告申请人。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系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黄湾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的土地,承包地上种有农作物和树木。2021年,因政府修建芒旺公路,申请人承包的35亩土地被强制占用。现公路建设项目已经完工,但申请人并没有收到土地补偿费,仅收到部分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还是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争取的。据申请人了解,隆回县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关于请求同意芒旺公路用地补偿的报告》(隆虎管呈[2021]2号),称芒旺公路是公益事业,向政府请求采取不征地、只补偿附着物的做法进行补偿。时至今日,申请人依然没有收到土地补偿费。申请人认为这一行为违法,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邮寄物流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签收上述查处申请,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该查处申请的任何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系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定机关,有义务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履职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将查处结果函告申请人。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过来的《查处申请书》,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1月28日将该《查处申请书》通过EMS邮寄给隆回县小沙江镇人民政府,由小沙江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因此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申请人承包地卫星定位图。证据2,隆回县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关于请求同意芒旺公路用地补偿的报告》(隆虎管呈〔2023〕2号)。证据3,申请人存折复印件。证据4,申请人土地现状照片。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隆回县自然资源局收文处理笺及四份EMS邮寄寄件单。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本府认定以下事实:芒旺公路始于芒花坪,终于旺溪村,全长13.175公里,位于小沙江镇境内。申请人刘*玉认为修建芒旺公路所采取的“不征地、只补偿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隆回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将该《查处申请书》通过EMS邮寄给隆回县小沙江镇人民政府,由小沙江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本府认为: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9月1日颁布实施)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之规定,现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芒旺公路位于小沙江镇境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小沙江镇人民政府,而非被申请人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因此,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后移送给小沙江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作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未将移送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的做法有失周密,本府在此予以指正。申请人可以向小沙江镇人民政府了解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