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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隆政复〔2023〕13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3〕13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57347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3-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3-28
有效期:
永久
申请人:阳**,男,汉族,住隆回县。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智军,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六)决字〔2023〕第0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阳**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5日作出的隆公(六)决字〔2023〕第0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2023年2月26日,申请人父亲阳*兵与本组阳*刚因承包田土界限发生争执,经村支书阳*豪多次调解,阳*兵以阳*豪与阳*刚有亲戚关系调解不公而心里不平,用铁锤打烂阳*刚一小点混凝土高架路桥。此事本属民事纠纷,由调解机构调处即可,六都寨派出所却将申请人行政错误拘留十日。因此请求县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隆公(六)决字〔2023〕第0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02月26日14时,阳**父亲阳*兵和阳*刚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阳**认为阳*刚所搭建的混凝土平台占用了他们家中的田地。争执中,阳**心里不平衡便指使其父亲阳*兵用铁锤打烂阳*刚家的搭建的混凝土柱子和地面柱子多处打烂,将混泥土地面砸出一个洞。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阳**指使其父亲阳*兵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二、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依法履行了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等法定程序,违法行为人阳**指使、教唆其父亲阳*兵损坏他人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日,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隆公(六)决字〔2023〕第0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六都寨派出所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证据2,接报案回执。证据3,受案登记表。证据4,到案经过。证据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7,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据8,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据9,送达回证。证据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11,对阳*刚的询问笔录。证据12,对阳**的询问笔录。证据13,对阳*兵的询问笔录。证据14,对阳*豪的询问笔录。证据15,对李词文的询问笔录。证据16,现场照片。
本府认定以下事实:阳*刚为修建混凝土路,在自家屋旁、位于土圹下的申请人阳**家的责任田边打下立柱,建造混凝土平台。申请人的父亲阳*兵认为阳*刚未与其商量,单方面修建混凝土平台影响其农作物生长,遂与阳*刚发生争执。争执中,阳*兵在申请人指使下,用铁锤将阳*刚搭建的混凝土柱子多处砸烂,将混凝土路面砸出一个洞。
本府认为:阳*刚为方便出行,在自家屋旁修建混凝土路,并无侵权故意,且路基为土圹,地势本身即高于路基下阳*兵的农田,新建的混凝土平台基本上未阻挡阳*兵农作物采光,亦未占用其土地,对阳*兵农作物的影响非常轻微。阳*刚应当预见到此举将影响阳*兵的感受,却未提前与阳*兵进行沟通而单方面动工修建,从而引起阳*兵的不满,其做法存在不妥之处。当前农村建设领域尚未普遍形成村庄规划,因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较为多见,在法律、政策规制不能及时、有效干预的情况下,当事方应当保持克制,理性对待,积极通过充分协商、人民调解以及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过激行为,避免形成次生矛盾。同时,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公民的私力救济的权限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法律并不允许通过损毁他人财物以达到排除侵权行为的妨害的目的。阳*兵未能克制冲动情绪,未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矛盾,以保护自身农业生产利益为由砸坏混凝土平台,其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阳**指使阳*兵损坏他人财物,是共同违法行为人,应当从重处罚。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阳*兵予以行政拘留七日但不执行拘留、对申请人决定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做法正确。
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询问、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对申请人决定予以行政拘留并交付执行,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5日作出的隆公(六)决字〔2023〕第0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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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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