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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申请人: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林习,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的处理,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府于2023年11月25日收悉,于11月29日受理。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以及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去信投诉举报湖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双色剁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已经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及附件。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声称的事实不属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属实,但被举报的厂家属于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没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权限,依法不能受理。经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向正确的机关举报,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将举报信寄回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与举报信联系电话的通话记录录音电子文件及文字整理记录。2.寄回举报材料的EMS邮件记录。3.对被举报人的监管职责分工文件。
本府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对张*的电话笔录。
本府认定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去信投诉举报湖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双色剁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8月4日签收,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所举报的湖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归邵阳市市监局日常监管,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要求申请人向邵阳市市监局举报,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该举报信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寄回。8月8日,该信件已寄回至指定地址。
本府认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规定,湖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归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如认为被举报人不属于其监管范围,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实际上是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符合投诉举报处理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有关规定,然其未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欠缺法定形式,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考虑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正确的处理机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且未妨害申请人继续向上一级部门进行举报,对其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无须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本府确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