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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重要思想着力加强大气污染治理,进一步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力提升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打造文明县城。根据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和禁炮工作实际,增加桃花坪街道小水塘村、花门街道兴隆村、三阁司镇石马村作为县城禁炮区,并加强禁炮工作执法力量,制定该通告。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5.《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县城禁炮区范围:东至桃花坪街道小水塘村、天龙村、南山社区;南至桃花坪街道江湾社区,花门街道兴华社区、天福村、七里村、铜江村;西至花门街道铜盆江村,三阁司镇石马村、资江村;北至花门街道兴隆村、花门村、合龙村,桃花坪街道的兴旺社区、南塘村。其中县城禁炮区范围内东起九龙东路与伏龙江南路交叉口经紫霞园大桥至赧水南路,南至赧水南路沿线至九龙大桥(原二桥)以内的区域(含滨江新城前码头),西至九龙大桥(原二桥)起经九龙南路、桃洪西路花门叉路口段向西辐射至赧水河沿线以内区域(含横江半岛),北至九龙路以内区域划为禁炮核心区。
(二)明确县城禁炮区禁炮执法分工: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禁炮核心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监管执法。县城禁炮区范围内核心区以外区域由桃花坪街道办事处、花门街道办事处、三阁司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分工进行监管执法。
(三)明确处罚依据及处罚额度:单位和个人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经处罚后再次燃放的,采取一次一处罚原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布投诉举报电话:0739-8168119。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