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地实施,确保新老政策有序衔接,提高参保人的政策知晓度,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 (二)缴费时间与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预缴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一次性预缴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的,因在用人单位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死亡等客观原因,可以向参保地税务部门提出剩余预缴费用退还申请,参保地税务部门受理后,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退费。 (三)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费用超过3个月,按暂停参保处理。在按规定补足欠缴费用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可恢复参保,但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方可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及30日待遇等待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关于上述规定,请各参保人高度重视,务必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以免因未按规定缴费而影响正常医保待遇。
稿件单位:隆回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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