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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2020002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湘邵隆回)安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罚单〔2020〕lhxdw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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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西洋江镇石塘采石有限公司同一工作面两台铲装机械进行作业最小间距不符合规定案 |
隆回县西洋江镇石塘采石有限公司 |
91430524058033**** |
宁*峰 |
隆回县西洋江镇石塘采石有限公司同一工作面两台铲装机械进行作业时,最小间距低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2倍。 |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本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隆回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602022920003290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 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隆回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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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4.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 |
(湘邵隆回)安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罚单〔2020〕lhxdw2号 |
隆回县南岳庙镇合兴采石场工作台阶坡底线与碎石加工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案措施不完善案 |
隆回县南岳庙镇合兴采石场 |
914305243996**** |
卿*怡 |
隆回县南岳庙镇合兴采石场工作台阶坡底线与碎石加工区安全距离不足50米。 |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隆回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602022920003290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 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隆回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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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4.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 |
(湘邵隆回)安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罚单〔2020〕lhxxhy1号 |
隆回县雨山镇利兴建材厂盖山土未超前剥离案 |
隆回县雨山镇利兴建材厂 |
91430524MA4L1X**** |
周*其 |
隆回县雨山镇利兴建材厂+350m平台顶部盖山土未超前剥离进行开采作业。 |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本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帀贰万陆仠元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隆回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602022920003290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 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隆回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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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5.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 |
(湘邵隆回)安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罚单〔2020〕lhxhwb1号 |
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采场平台高度超设计规定和边坡排险不到位案 |
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 |
91430524588998**** |
罗*远 |
隆回县远洁碳酸钙有限公司1、+335m平台部分区域实测高度为15m,+323m平台部分区域实测高度为20m,两平台高度均存在超过设计高度12m的行为;2、现场检查发现+335m平台和+323m平台边坡存在伞檐体和浮石未进行处理 |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査规定》第三十九条,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两项合并,给予警告,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隆回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602022920003290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 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隆回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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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6.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5 |
(湘邵隆回)安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罚单〔2020〕lhxxhy2号 |
隆回县岩口镇金矿水泥厂采石场危险源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洪措施不完善案 |
隆回县岩口镇金矿水泥厂采石场 |
91430524053887**** |
彭*元 |
采石场空压机房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洪措施不完善,部份汇水点未设置截水沟。 |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两项合并,给予警告,合处人民币贰万陆仠元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隆回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602022920003290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 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隆回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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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8.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审核: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