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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岩口镇山水村谢**、谢**非法
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岩)执监字〔2022〕第007号
被处罚人:谢**、谢**
住 址:隆回县岩口镇山水村原小山*组
案 由:非法占地
谢**,男,汉族,现年48岁,初中文化,务农,身份证号码430524197404******,系山水村原小山*组村民,谢**,男,汉族,43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524197811******,系山水村原小山4组村民。
经查,2019年3月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山水村原小山4组占用基本农田827㎡修建猪场,现已建成主体。经核,该宗地不符合岩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岩口镇人民政府受我局委托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们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权利。你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9日
(审核: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