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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农机)罚〔 2022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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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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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3月19日晚上9时50分左右,在S219隆回县魏源医院门口路段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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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机):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的涉事拖拉机予以强制报废,并拟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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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50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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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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