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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水罚决字〔2022〕01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隆回***有限公司,地址:隆回县桃洪镇紫霞园,法定代表人: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74333023D。
违法事实:当事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利用原资江造纸厂抽水泵擅自在赧水河左岸抽水,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主要证据:1、当事人水电管理员的询问笔录;2、当事人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3、违法现场照片(七张)。
经依法告知,当事人确认不做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前补办取水许可证,补缴水资源费,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隆回建设银行,账号4300***00650250011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水利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