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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文件名称: 隆回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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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有效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文综罚字〔2024〕1-3号
当 事 人:隆回县传奇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 业 执 照(9143052459101931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                                           
住所(住址):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东路一号新新华书店一、二楼                                                                                         
2024年1月30日,隆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隆回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督促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函》(邵隆检未行公磋﹝2023﹞9号),函中反映“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传奇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2024年1月31日,我大队前往隆回县检察院了解隆回县传奇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详细情况。2024年1月31日,我大队收到隆回县检察院《回复函》,函中反映“2023年1月8日,传奇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范某某(2006年1月8日出生)”。
2024年2月6日,经本局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卿志勇、马文飞负责办理。
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隆回县传奇网吧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2024年2月8日,该法定代表人刘*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隆回县传奇网吧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当事人于2023年1月8日接纳未成年人1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
证明:调查核实该场所违法经营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2.隆回县传奇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回复函》1份。
证明: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及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经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从轻处罚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3月10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文综罚告字〔2024〕1-3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地址:桃洪镇朝阳路)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户:84011750000000058)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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