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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文综罚字〔2024〕1-14号
当 事 人:隆回县统宇书店(周*保)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 业 执 照(91430524MA4MYTTR4A)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保
住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松坡街*号
2024年5月31日,我局收到《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4〕182号),材料举报内容反映“隆回县暗访小组在一中大门斜对面的统宇书店发现售卖课本疑似侵权的问题”。2024年6月3日11时10分,隆回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李*群带领隆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陈*平、卿*勇、马*飞等4人来到开设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松坡街*号的隆回县统宇书店,向该场所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1.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书架上摆放有教科书《道德与法治》(二年级上册)4册、《科学》1册,该场所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教科书发行资质。我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6月3日11时35分,现场检查结束。
2024年6月3日,经本局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卿*勇、马*飞负责办理。
2024年6月4日,该法定代表人周*保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6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隆回县统宇书店为出版物零售经营场所。
2.该场所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4〕182号)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出版物照片1张。
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和执法人员依法获取证据的过程。
2.隆回县统宇书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周*保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经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当事人违法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8项从轻处罚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6月7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文综罚告字〔2024〕1-14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5册;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地址:桃洪镇朝阳路)向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户:84011750000000058)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