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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文综罚字〔2023〕1-21号
当 事 人:隆回县潮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 业 执 照(91430524MA7AECD43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
住所:隆回县花门街道鹏阳滨江国际独栋商业*楼
2023年11月16日21时35分,隆回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卿*勇、马*飞等5人来到隆回县潮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向其经营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该大厅里设置有点歌系统及点歌平台等卡拉OK设备,该场所负责人表示点播系统里的歌曲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我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16日22时25分结束。
2023年11月17日,经本局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卿*志勇、马*飞负责办理。
2023年11月17日,该法定代表人向雄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隆回县潮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为酒吧。
2.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
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2.隆回县潮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经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6项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11月22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文综罚告字〔2023〕1-2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地址:桃洪镇朝阳路)向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户:84011750000000058)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