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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文综罚字〔2024〕1-9号
当 事 人:隆回县百分百文体综合店(罗*红)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524MA4N9EDC3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罗*红
住所:隆回县花门街道澄水路**号
接到群众举报,2024年3月19日17时10分,隆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平、卿*勇、马*飞等3人来到隆回县花门街道澄水路**号的隆回县百分百文体综合店,向该场所负责人罗*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1.该场所经营文体用品等,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2.执法人员在店内的地上发现有群众举报的图书《中考导学案》30册,罗*红现场无法提供图书的合法来源。3.该场所负责人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我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3月19日17时45分,现场检查结束。
2024年3月20日,经本局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卿*勇、马*飞负责办理。
2024年3月20日,该店负责人罗*红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5月20日,我局收到《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湘新出鉴〔2024〕090号)。
2024年5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隆回县百分百文体综合店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发行的《中考导学案.地理》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
3.当事人以进价30元每本进销图书《中考导学案.地理》30册,以每册50元价格卖出10册《中考导学案.地理》,共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出版物照片2张。
证明: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的出版物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获取证据的过程。
2.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湘新出鉴〔2024〕090号)。
证明:《中考导学案.地理》认定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
3.隆回县百分百文体综合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罗*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经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当事人违法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5项从轻处罚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4项从轻处罚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5月22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文综罚告字〔2024〕1-9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故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20册;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圆(2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地址:桃洪镇朝阳路)向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户:84011750000000058)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