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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文综罚字〔2024〕1-15号
当事人:罗*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305241988*****24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罗*
住所(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罗洪乡梓木溪村1组**号附1号
2024年6月13日我局收到《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邵扫黄打非案举〔2024〕002号,举报内容反映:“拼多多店铺“杰玲书店”涉嫌销售盗版《第一课堂》系列图书的问题”。
2024年6月13日,经本局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卿*勇、马*飞负责办理。
2024年6月13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赶赴长沙县对“杰玲书店”负责人罗*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在长沙县泉塘小区16栋2单元租房内盗印《第一课堂》系列图书并装订后在“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
2024年6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店铺“杰玲书店”销售出版物。
2.当事人盗印并销售《第一课堂》系列图书55册,获利924元。
3.2024年5月,当事人终止盗印、销售图书,相关的材料工具、设备已灭失。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1份、《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4〕134号)1份、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邵扫黄打非案举〔2024〕002号)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调查取证照片打印件2张、拼多多店铺“杰玲书店”销售《第一课堂》系列图书截图1张。
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和执法人员依法获取证据的过程。
2. 拼多多店铺搜索“杰玲书店”无显示“杰玲书店”页面截图1份。
证明:当事人已终止在拼多多店销售图书。
3.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经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6项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6月18日,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文综罚告字〔2024〕1-15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24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地址:桃洪镇朝阳路)向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户:84011750000000058)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