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18-01001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39 发文编号: 隆政办发〔2018〕8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04-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4-17 有效期: 2023-04-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隆回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遗留问题的
处 理 意 见

为切实解决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遗留和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19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处理意见。
一、关于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不动产登记
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原则上拥有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原享有土地权利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不动产登记,但有协议约定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资料,由用地单位将其房屋占用范围内(以屋檐滴水或水沟为界)的土地使用权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房后,再由县国土部门直接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并相应核减其所在单位的土地面积。
有协议约定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且原土地权利人不同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由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等资料直接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土地权利登记和房屋所有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出让土地上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
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已消失或不愿配合办理土地分摊转移,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查核土地权属资料,依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土地已依法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宗地分批次发布公告,要求相关义务人限期(30天)履行协助义务,相关义务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协助义务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即可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公告注销相应的土地使用证并核减相应的土地面积。
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认定,属合法用地的,参照已登记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违法用地上的不动产登记
在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包括一个楼栋违法超占土地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有关违法行为经依法处理并补办好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
违法占用规划区内的土地建造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研究处理办法后,再由县国土资源、住建、房产、规划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违法占用规划区外的土地建造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县国土资源、公路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关于房屋已多次转移土地未同步转移的不动产登记
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地一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其土地用途、土地性质等土地使用条件不变。
五、关于共有宗地的处理办法
一个楼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为共有宗地,一宗地内有多栋房屋的,整个宗地也按共有宗地处理。共有宗地上各不动产单元原则上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有协议的从其约定,但土地分摊协议不得就土地分摊形成零分摊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共有宗地确定共有面积,按房屋所在空间位置明确土地使用的空间位置,不明确具体的分摊土地面积。
企业改制等历史原因造成共有宗地分割、部分不动产单元无土地使用权或部分不动产单元只共有楼梯间土地的,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予以认可。各房屋权利人可以就有关共有宗地的土地分摊形成新的协议,确实达不成协议的,已经依法颁发的产权证书继续合法有效;部分不动产单元无土地使用权的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确因登记技术问题需要录入土地权利的,按共有宗地处理,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说明无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对楼梯间享有通行权的应当认定为对楼梯间所对应的土地享有地役权,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予以注明;部分不动产单元只共有楼梯间土地的,这个楼梯间的土地也按共有宗地处理。
六、关于用地合法但未取得规划工程验收许可证的不动产登记
1990年12月31日前修建好的房屋、修建房屋时不属于规划区、199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在县城总体规划(2006—2012年)远期控制区修建房屋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199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县城规划区、2007年1月1日后在县城总体规划(2006—2012年)近期控制区、2013年1月1日后在县城总体规划(2012—2017年)控制区内修建好的房屋,由县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199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在各乡镇规划区内修建好的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200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各乡镇规划区内修建好的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县规划部门审查;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处理机制
县人民政府成立不动产登记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处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人大环资委、县政协人环资委、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在实施不动产登工作记中遇到重大的疑难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本处理意见自2018年4月1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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