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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19-01007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57
发文编号:
隆政办发〔2019〕24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12-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12-24
有效期:
2024-12-23 09:45: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监督管理念,实践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邵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7〕22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市监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机构,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告知、奖励确定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结合上年度奖励实际情况负责安排适当数额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经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五)属于申诉(复议、诉讼等)案件的举报;
(六)因消费维权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投诉;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在举报时提供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案件依法处理完毕后对举报人予以确认身份和实施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证据或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可酌情予以奖励。以不同证据或线索举报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细则。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政违法案件,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给予举报人员500元的奖励;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本数)不足5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足10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足15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对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货值金额的3%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对其他行政违法案件,按照罚没款总额的3%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举报案件被提起公诉的,按第九条规定额度的双倍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一条 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第九条规定额外增加奖励5000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的,按第九条规定额外增加奖励10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二条 奖励告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部门(以下称投诉举报部门)负责奖励告知,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正式申请举报奖励和奖励领取程序。奖励告知一般以《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告知书》(附件1)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用电话、邮件的方式进行。告知过程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奖励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奖励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拟定奖励等级和标准,并制作《举报违法行为奖励确定书》(附件2)送相关部门会签。涉案罚没款到位金额和奖金总额由案件查处部门确定,并经分管领导及分管财务领导会签,由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违法行为奖励确定书》向举报人发出《举报违法行为奖励通知书》(附件3),核验奖金领取人的真实合法身份后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奖金额超过10000元(含)的要现场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举报人要求银行转账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人信息、举报记录、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申请、奖励确定书、奖励通知书、奖励请款书、奖励领取记录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接受投诉举报受理、参与举报奖励工作和案件查处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奖励事项敷衍塞责,对举报人申领奖励刁难设阻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举报内容、受奖情况等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必须退还全部奖金。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举报违法行为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行为
奖励告知书
(隆)市监举报奖告[ 2019]01 号
━━━━━━━━━━━━━━━━━━━━━━━━━━━
XXX同志 :你好!
你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局举报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的违法行为,符合《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你有权利提出奖励申请。如申请奖励,请于XX年X月X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特此告知。
(公 章)
2 0 XX年X月X日
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投诉举报中心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附件2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确定书
XXX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局举报XXX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现已作出了行政处罚。XXX的举报行为符合《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XX款和第九条第X项规定情形。根据《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告知XXX可申请奖励,XXX于XX年X月X日前提交了奖励申请并签名确认。现依据《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九条第X项、第十条第X款规定进行奖励确定。
举报投诉受理编号
奖励等级确定:
奖励标准确定: 确定人签字: (投诉举报中心)
负责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
投诉举报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涉案罚没款到位确定:
奖励金额确定: 确定人签字: (案件查处部门)
负责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
案件查处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20XX年X月X日
财务科意见 签字: 20XX年X月X日
分管财务局领导意见 签字: 20XX年X月X日
局 长审批意见 签字: 20XX年X月X日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投诉举报中心存档,第二联案件查处部门存档,第三联财务部门存档。
附件3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违法行为奖励通知书
(隆)市监举报奖通[ 2 0 X X ]X 号
━━━━━━━━━━━━━━━━━━━━━━━━━━━━━━
XXX :
你好!你于XX年X月X日向我局举报
符合《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并向我局提交了奖励申请。依据《隆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XXX元。请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计算30个工作日来我局领取奖励。如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向我局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我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核请求。
特此通知。
(公 章)
2 0 X X年X月X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投诉举报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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