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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17—01005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24
发文编号:
隆政办发〔2017〕23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08-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8-21
有效期:
2022-08-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有关单位:
《隆回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隆回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 施 细 则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行为,全面治理建设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全面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一)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简化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手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出具书面证明。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有责任禁止进场务工,不得以包代管。
(三)推行基层预警监管机制(农村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特别是农民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工程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落实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落实工资支付清偿主体责任。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二、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将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左右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数额,将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在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二)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对于用工周期短,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三)落实工资支付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三、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县级按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设立应急周转金。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县人社局商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项目合同价的一定比例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保证金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建立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措施,专项检查和督查国家、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法律法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情况,推动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实行统一模块化管理,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依法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一)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快立快查;对发现欠薪企业或责任人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苗头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处理;对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发挥企业及镇村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畅通申请渠道,对农民工欠薪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实行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治。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健全欠薪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对越级上访的,辖区政府要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依法严厉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弄虚作假非法聚众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建设领域监督管理
(一)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工程招标管理。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要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诚信等级等方面予以限制。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已落实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三)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同时公示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相关信息。
六、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资支付责任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归口、属地管理”和“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总责、行业监管的责任机制和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压实各方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工作责任。
(二)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县内主流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传媒手段,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建立健康的法治环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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