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可享受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没有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按70%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20元。
(2)“两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看病拿药,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按70%报销,高血压每年可报360元、糖尿病每年可报600元,同时患有两种病的一年可报960元。
(3)慢特病门诊:特殊病种经专家评审通过后,自审批下月起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支付额度一般按月管理,当季度未用完额度清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70%报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暂停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
(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可享受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组成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
二、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线标准: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同。2024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2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为2000元。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设置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报销比例较高,而随着医疗机构级别的提升,报销比例会逐渐降低,整体报销比例大致在60%至85%之间。市域外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的支付比例会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4)生育补助: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2000元,剖宫产最高30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三、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实行大病保险报销。2024年湖南省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6000元。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报销:0至3万元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年度内报销封顶线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减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政策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1)救助类别。医疗救助分三类人群进行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2)住院救助标准。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限额9万元。二类救助对象:按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限额7万元。三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特别巨大,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50%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按程序申请、经入户评估符合条件的,按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限额5万元。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3)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标准。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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