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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57364 发文编号: 隆放组办字〔2023〕10号
公开目录: 制度建设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8-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8-28 有效期: 永久

隆放组办字〔2023〕10号

隆回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于印发《隆回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现将《隆回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隆回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务新媒体的开设管理,解决当前一些政务新媒体存在的运营能力弱、专业水平低、传播效果差等问题,保障全县政务新媒体安全、有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新媒体包括全县政府系统以单位名义注册、认证、运行、维护的微博、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等以信息化的手段,向不特定大多数或者特定的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意义: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发布、方针政策宣传、社情民意沟通、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听取公众呼声、掌握和回应公众诉求,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  政务新媒体建设

第一条 政务新媒体的开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必须填写《隆回县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登记表须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政务新媒体管理部门隆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注册建设。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对于已经开设政务新媒体的注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加强年度检查,将每年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开设运行管理自查情况写入政务公开年度报告,一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条 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对于未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应充分利用隆回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开展各项政务应用。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因工作原因需要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主管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参照政府网站管理模式开展。注册新媒体的主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新媒体的监管措施由隆回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负责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的基础上,同时对全县政务新媒体的运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政府网站监管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对维护不力的政务新媒体要加强保障力或关停整合。

第三章  信息管理、审核和发布

第一条 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传播与党委政府工作无关的无聊、无用、无为和消极、堕落信息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条 各单位开设建立的政务新媒体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更新维护工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平台内容的保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实行三审发布制度,工作人员一审,室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分管领导或信息员变更的,要向主管单位申请变更填写《隆回县政务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报政务新媒体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单位要强化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内容更新保障工作,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严格审核把关,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统筹维护好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相关栏目内容,切实解决内容更新不及时、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等问题,避免发生发布失当问题,积极配合做好国务院及省、市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常态化定期监测和抽查通报工作。

1.各单位政务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每周至少更新1条信息原创类政务信息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发布1条。

2.严格规范转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并注明信息来源。

3.政务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4.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5.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统一链接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核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对政务新媒体中的网民留言,要按照规定及时答复处理,杜绝出现不回应现象(原则上回复处理不超过3天)。

6.禁止出现严重错别字、多字漏字和病句

7.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政务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要本着“涉密涉敏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不涉敏”的原则,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严格的信息上网审查机制,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六条 各单位用于政务新媒体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相关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不得泄漏,由于密码泄漏造成的网络舆情事故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人员整合,确定一名信息员统筹负责好本单位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及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工作。

第二条 信息员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基本的电脑及网络应用能力;

3.熟悉本单位业务,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组织纪律性强。

第三条 信息员职责:

负责本单位政务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及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保障和回复工作。

 第章  安全保密

第一条 各单位应提高互联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新媒体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政务新媒体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测检查。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发现网络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和网络安全监控部门,以便第一时间化解网络风险,尽可能避免网上灾难。

第六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1.各单位要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加强常态化监管,按季度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2.隆回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全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3.对在国家、省、市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本年度政务新媒体考核分数在本单位全年绩效考核总分按每次扣0.2分、0.18分、0.16分、0.14分标准依次扣除。

4. 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5.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条 本办法发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条本办法由隆回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隆回县政务新媒体备案审批登记表

隆回县政务新媒体备案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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