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建函〔2023〕5号(B类)
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号提案的
答 复
廖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我县城区停车难问题”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县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与相对滞后的停车设施、停车管理的矛盾突出,“行车难、停车难”是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有效缓解我县城区停车难问题,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单位职能职责,积极采取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一、关于“停车难、停车乱、交通堵”的问题。
(一)春节期间,为确保县城道路畅通,县城管局全面推行路段包干责任制,对县城区桃洪路、朝阳路、大桥路、高铁站等人车流密集等路段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监管。同时,为方便群众春节期间购物、访亲、探友、办事等就近停放车辆,特将县城区所有机关单位院落、中小学校的停车场地及部分小区、楼盘的地上、地下停车场免费向社会车辆开放,有效缓解春节县城区停车难的问题。
(二)结合迎省级卫生县城复查、县城区“三清三化”和创省级文明城市等重点工作,印发摩托车、电动车温馨提示贴6万余份,对人行道上违规摆放的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进行规范引导,同时聘请专业人员在县城桃洪中路、赧水北路、万和路、朝阳路、大桥路、建设街、工商街等主次干道人行道共施划摩托车、电动车停车泊位12000余个,有效引导了城区人行道规范停车。
(三)县城管局、县交警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城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摆集中整治。
(四)扎实推进公共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前期工作。2018年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由县城管局牵头组织县城区公共停车泊收费工作,后因诸多客观因素迫使该项工作暂时中止。2020年根据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拟再次启动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实落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高度重视,多次牵头组织住建、城管、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调度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召开了两次座谈会议,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和自媒体人的意见建议。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隆回县城区公共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五)积极推动地下停车位建设管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地下车位管理工作,2021年5月13至14日由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宁玉光带队组织县政府办、县人大环资委、县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县城管局、国家税务局隆回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考察学习郴州市地下停车位的先进管理经验,2021年6月18日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宁玉光组织县政府办、县人大环资委、县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县政协人环资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国家税务局隆回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企业代表和法律专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同时借鉴我省衡阳、湘潭、怀化、株洲等地出台的地下车位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在多方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县《县城规划区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办法》草案。2021年7月14日,第15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认为当时各方面条件还不是很成熟,需进行进一步完善。2022年3月26日,杨喜国副县长组织花门、桃花坪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隆回分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国家税务局隆回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土地房屋征拆服务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自来水公司、国网隆回供电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2022年11月23日,第20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认为我县社会停车场建设预计2023年12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适时启动县城区停车泊位收费工作,再推动我县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工作,较为适宜。
为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2022年5月,县委、县政府争取了城市停车场专项债8000万元,决定在中心市场、工商街、汽车南站、紫霞园大桥南新建4处停车场,计划新增停车位651个,其中充电车位232个。具体如下:中心市场立体停车场,新建停车位174个,充电车位58个;工商街立体停车场,新建停车位143个,其中充电车位39个;汽车南站立体停车场,新建停车位202个,其中充电车位114个;紫霞园大桥综合停车场,新建停车位132个,其中充电车位21个。2022年底,所有项目均已完成招标,2023年2月全部开工建设,预计年底投入使用。2023年4月,县委、县政府又争取了城市新型停车场专项债1亿元,决定在县城再新建8处停车场,目前,正在编制详细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预计10月份开工建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理解与支持。
2023年5月10日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
联系人及电话:周*华 0739-8231016
稿件单位:隆回县住建局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