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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律师精心策划伪证,造成恶果谁来担责
来信人: 袁名魁 来信时间: 2020-7-2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内容: 我叫袁名魁,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平镇白地新村九组六号,身份证号码:43l2622196509121770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本‘组村民聂寿文属于同一集体组织,口头协议双方自愿互换田土,并各自覆行协议二十年的事实大家有目共睹,现在我亲手所栽树木都已成林。湖南省隆回县鎏芳律师事务所郭程亮做为一个聂寿文、马金娥的代理律师,在帮聂寿文、马金娥调查取证时,由郭程亮律师事先策划好,要马金娥和她女儿聂桂华在旁边讲,郭程亮写,假材料做好后,再要这些所谓的证人签名,其中这些所谓的证人有:白地新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王建龙,白地新村八组共产党员刘良付,白地新村九组刘勇,刘斌,刘长义、王青秀,刘三保。(这些假证明的证据材料都己于7月8号上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据可查)。这些假证明我早在隆回县人民法院多次向法官黄明反映过,我还听见王建龙书记讲过他也向隆回县人民法院黄明大法官说明了假证的来龙去脉,我还向黄明交了U盘,U盘中间反映的都是事实,现又将所有虚假材料证据和U盘证据于7月8日已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朱红伟法官手。郭程亮这个捏造事实,以假乱真,给社会添乱,一个土地互换二十年的事实,就被郭程亮的一些不实之词演变成侵害案,昨天郭程亮律师还在继续编造谎言,说什么聂寿文家有两个权证,我也是同一个组的,聂寿文、马金娥家有的我袁名魁不该有吗?7月8号上午在开庭时,我当着法庭的人问了马金娥我们互换土地是哪一年,马金娥也当庭承应是2000年互换田土的事实,律师郭程亮找一些没有法律意识的所谓证人,还配上一个乱作为的隆回县人民法院法官黄明,导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的第四次开庭,“侵害案”可能还会继续。我也去过县法院,去过县司法局,向县纪委都反映过事实,要求还原一下事实真相,至今都没结果。也不知湖南省隆回县鎏芳律师事物所郭程亮在社会上捏造的事实陷害了多少人,这个乱作为的法官黄明还有没有党纪国法。一个互换二十年土地的事实,几个伪证能改变吗? 综上所述:湖南省隆回县鎏芳律师事物所郭程亮利用王建龙,刘良付,刘勇、刘斌、刘长义、刘三保、王青秀这些伪证,从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7日8日造成法院四次开庭,四次开庭次次利用这些伪证,来骗取律师四次费用,为稳定社会大局,必须将郭程亮绳之以法,从严惩处,以平民愤。如果造成其恶果必须由郭程亮律师承担责任。 2020年7月26日
回复内容:

袁名魁,您好!您提交的来信中所提及事项,我们回复如下:

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给法院用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非法剥夺其权利。郭程亮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否虚假,是否伪造,法院是否采信其证据,只能由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依法作出裁判,如果律师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给人民法院,法院不但不能采信,还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伪造、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律师进行调查处理。

你认为郭程亮律师精心策划伪证,而郭程亮在找证人王建龙、刘长义、刘良付、刘斌、刘勇、王青秀等证人取证时,出示了律师执业证说明了调查事由,并提出了依法取证的要求证据材料都是证人签字确认的。你提供的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周桅律师对王建龙、刘长义、刘斌、刘良付等证人所做的调查笔录中,证人都承认其在原来郭程亮律师找他们所做的调查笔录上所签的字都是证人本人所签,同时你也向法院陈述了你个人的想法和建议。至于你和聂寿文、马金娥之间的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现尚处于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

    我局认为,你所指的律师郭程亮精心策划伪证,没有充分的理由,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你的请求。


回复单位: 隆回县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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