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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登记号: | LHDR-2020-00004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发〔202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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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LHDR-2020-00004
隆政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
根据《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隆政发〔2020〕3号)文件的部分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条修改为: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依法由乡镇(街道)负责,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县城远期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法由乡镇(街道)负责,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县城近期规划区内、各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用地审批依法由乡镇(街道)负责,规划许可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其中县城国有土地管理区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对农村个人建房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依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乡镇(街道)负责;各乡镇城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行政处罚,依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乡镇(街道)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乡镇(街道)负责,违反规划的行政处罚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合执法开展拆违控违。
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予以处罚款。其中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6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1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地上建筑物,由财政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以上80元以下作价处理给建设者。
第五条第(三)项第1目第(3)点修改为: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依法没收违法违规建筑物,由财政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以上120元以下作价处理给建设者”。
第五条第(三)项第2目第(5)点修改为:对决定予以保留的,并予以处罚款。非法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6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1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地上建筑物,由财政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以上80元以下作价处理给建设者;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26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地上建筑物,由财政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20元以下作价处理给建设者。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或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20%的罚款。依法没收违法违规建筑物,由财政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以上200元以下(容积率4.0以内)作价处理给建设者;容积率超过4.0的,超层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作价处理给建设者;暂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待符合审批条件,需另行缴纳出让金办理用地审批。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期间,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或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经依法处理到位后,可按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其他规定按隆政发〔2020〕3文件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农村个人建房非法占地、非法买卖或占用集体土地、违反规划许可处罚标准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农村个人建房非法占地、非法买卖或占用集体土地、违反规划许可处罚标准
解读链接:《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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