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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LHDR-2023-0000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发〔202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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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DR-2023-00004
隆政发〔2023〕7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与
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与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该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农产品上行、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回县“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从事“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认证以及获证产品生产(服务)加工、认证准入、质量管控、销售推广以及退出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早安隆回”代表优质、安全、绿色、健康,是具有明显辨识度和历史文化底蕴的隆回县域产品(服务)的区域公共品牌,以推动生态农产品价值实现为主,涵盖一、二、三产业中具有隆回代表性的工业产品、文创产品和服务等。
第四条 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负责“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认定发布和管理工作。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作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品牌管理机构,负责“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运营、营销、授权和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 成立“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保护申请;
(二)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 负责受理隆回境内企业等市场主体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查批准;
(四) 负责监督管理“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使用情况;
(五) 负责“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保护技术文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协调解决“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申请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制造、加工的企业须是在隆回境内依法登记,且注册地、产品生产地均在隆回县辖区境内;
(二)服务行业的企业须是在隆回境内依法登记,符合市场准入标准,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三)农产品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SC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四)农产品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并通过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检测合格;
(五)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申报产品监测抽检没有不合格记录,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纳入失信名单;
(六)生产或服务须保障产品(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七)申请使用公共品牌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对授权使用“早安隆回”企业和个人实行自主申报,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使用“早安隆回”公共品牌集体商标。
第七条 授权许可流程
(一)申报主体向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递交品牌授权许可使用申请书(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件、检测报告的扫描件和承诺书等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产品样品等。
(二)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主体及产品信息的资料初审及企业实地验厂(“验厂”是指对拟授权企业按照本办法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有关文案材料和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设备实施,进行整理与核查、实地考察、资质查验等工作),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认;
(三)“早安隆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把关,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主体应当与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签订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力、法律责任及费用等内容;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品牌授权使用协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档备查,发放品牌授权证明;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早安隆回”公共品牌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提出经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审定后发布。
第八条 “早安隆回”授权使用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在授权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启动复审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继续签订协议授权授牌,对不服从统一管理的企业,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予以淘汰。企业应按要求提交复审资料,接受复审。如不按时提交复审资料或产品没有通过复审,企业不得再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对擅自使用、仿冒“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以及其他损害“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章 规范使用
第九条 获得公共品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
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备案或认证产品(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有关材料中,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
(二)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等;
(三)列入“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重点推广企业库,免费参加市政府主办或协办的大型推介展示、展销、电商培训、线上营销、交流培训、高端论坛等服务;
(四)优先纳入县政府相关部门采购和伴手礼推荐清单目录,享受绿色金融支持等;
(五)对“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获得公共品牌使用权主体的义务
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规范使用,品牌标识图形、文字、图文组合、标准色等必须按照“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规范执行;
(二)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产品(服务)质量必须符合“早安隆回”的标准及管理要求;需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稳定可靠,维护“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声誉;
(三)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对授权使用产品的质量检测和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二维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服从协会对公共品牌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相关维权工作;
(四)鼓励企业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开展贴标亮标活动,加强品牌对外宣传;
(五)自觉履行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六)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且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品牌声誉;
(七)在公共品牌使用期间发生质量安全、经济纠纷和违法违规等问题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规则
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品牌的企业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早安隆回”品牌商标可单独使用,也可以“母子品牌”商标同时使用;“早安隆回”商标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依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早安隆回”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早安隆回”品牌上加注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三)不得转让、出售、赠予、出租“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二条 “早安隆回”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侵犯“早安隆回”公共品牌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主体在生产加工及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一、二、三产业的产品(服务)质量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应当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名称和标识,不得擅自印制、使用与“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名称和标识相近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和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识;严禁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市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产品生产环境、产品标准和标识印刷、发放、使用情况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保护、管理、监督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使用主体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早安隆回”品牌使用资格。
(一)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不符合“早安隆回”品牌准入条件的;
(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包装、贮运等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
(五)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
(六)提出授权申请但未通过审核确认的;授权证书有效期过了未及时提交授权申请并通过审核的;
(七)其他影响“早安隆回”品牌声誉,或已经不符合授权标准的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标牌,不得再使用印有“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包装或提供服务;对退出“早安隆回”区域品牌的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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