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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发〔2024〕10号
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2024年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实施。本批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666万元,其中:湘财预〔2024〕132号2387万元,湘财预〔2024]192号2802万元,湘财预〔2024〕205号1412万元(湘财预〔2024〕205号1989万元、湘财预〔2024〕224号-577万元),县级衔接资金65万元。产业发展项目2390.4万元,巩固三保障成果项目1000万元,就业项目1539万元,乡村建设行动项目1656.6万元,其他项目80万元,具体项目详见附件3。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和《隆回县乡村振兴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隆委乡振组发〔2021〕1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按计划直接将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附件1)。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接到计划后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12月30日前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达到100%。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不得用于衔接资金支出方向负面清单的内容,确保项目早实施、早竣工、早见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项目的设计和概算管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严控项目超概算,严防债务风险。
二、严格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和《隆回县乡村振兴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隆委乡振组发〔2021〕1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等各项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贪污项目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三、严格验收报账。项目实施完工后,根据《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一项目一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成册,再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组长终身负责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凡施工前、后不经公告公示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不予报账。
四、严格绩效考核。项目主管单位要组织和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的审核、运行监控、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做好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项目建设、公告公示制度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按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五、严格系统录入。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项目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模块》当中。
附件:1.隆回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指标下达汇总表
2.隆回县2024年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汇总表
3.隆回县2024年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明细表
中共隆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0月10日
( 一审: 周乐富 二审: 廖敦湘 三审: 周江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