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政策解读《隆回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名称: 【文字】政策解读《隆回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5-5829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04-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4-22 有效期: 2027-04-20

一、出台背景

国家明确谁污染、谁付费原则,要求建立排污付费制度。《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932号)明确提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要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是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履行政府职责的必要举措。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是国家政策导向下,推动地方环保责任落实、规范污水处理市场的必然选择,有助于将环保责任细化到排污主体,提升乡镇污水处理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当前全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虽已建成,但受制于资金短缺、征收机制缺失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征收管理机制,保障设施可持续运行。我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隆回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我县制定出台的《隆回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标准、部门职责、资金监管及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共15条。主要条款包括:

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明确征收对象:各乡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

明确征收方式:使用乡镇(街道)公共(或集中)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采取随水伴征的方式,由各乡镇(街道)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计征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明确征收标准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隆发改〔2020〕97号)执行,即:居民用水按照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元/吨。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乡镇污水处理费。

资金监管及使用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者代征单位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缴款通知书,专用票据及缴款通知书由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向县财政局领取。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支出)

法律责任: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加强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此外还将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内容,促进水环境污染得到更好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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