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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LHDR-2023-01009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办发〔2023〕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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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DR-2023-01009
隆政办发〔2023〕17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省市驻隆相关单位:
《隆回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隆回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隆回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包括供水单位提留提取基金和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供水单位提留提取基金是指农村供水单位每年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是指主要由县级财政补贴,用于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实行分级筹措和管理,原则上自筹自用,以供水提留单位提留提取基金为主,财政补贴为辅,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二章 基金筹措
第四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来源为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和财政补贴以及捐助资金。供水单位提留提取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供水单位提留提取资金标准,按收缴水费总额的10%提取,或按用水量的10%乘以用水单价核定,由农村供水单位按年提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
(二)财政补贴资金按农村供水人口10元/人/年计算,农村常住人口数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总量保持在1000万元,由县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足。
第五条 上级下拨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财政投资的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供水单位提留提取资金列入供水单位维修养护基金账户。
第六条 鼓励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捐资筹集维修养护基金。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模水厂、乡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街道)、跨村集中供水工程,100人以下的分散供水工程除外。
第八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及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维修养护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滤料和消毒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优先从供水单位提留提取资金中支出,重大事项可按程序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中支出。
第九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不得用于非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
第十条 上级有关部门安排或社会单位、个人赞助的农村供水专项维修养护资金,统一纳入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使用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供水单位首先使用本单位供水提留提取基金。不足部分由工程管理单位从水费中列支或由用水户“一事一议” 筹资解决。重大事项根据审查批准方案,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使用申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工程按照《隆回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农村供水工程“三个责任人”并上墙公示的;
(二)建立水费收缴制度,实行装表计量的;
(三)按时足额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连续六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准),且提留提取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四)单次维修养护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五)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农村供水管理年终考核合格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能申报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人为造成工程损坏的,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
(三)新建供水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非自然因素损坏的:
(四)供水单位在申报使用基金时有弄虚作假,瞒报骗取县级维修养护资金行为的。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在申报使用基金时,必须提供工程运行管理记录、基金账户余额、维修养护方案等相关凭证和资料,按程序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五条 净化滤料和消毒药剂试剂、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由县农村供水服务中心根据各水厂申报情况,统一采购和配送,监督使用。
第五章 报账审批
第十六条 使用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单位每年5月或11月前向县农村供水服务中心申报,县农村供水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情况,现场勘查,制定维修养护项目初步计划。初步计划经县水利局班子集体审核、县财政局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6月、12月县水利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文件。
相关项目单位维修养护结束后及时报请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5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县农村供水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验收,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抽查复验;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养护项目,由县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相关项目单位凭隆回县实物工程量专项资金报账审批表、实施方案(含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验收资料、项目实施同一参照物前后对比照片及有效发票到县水利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需申请使用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且满足第十二条申报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及时向县农村供水服务中心、县水利局汇报,经现场核实并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县长同意后,可先行抢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及时落实县级维修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户、专用”。
(一)供水单位提留提取基金纳入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统筹管理、使用,县财政局负责监管;
(二)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实行累计积累制度,严格执行使用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申请使用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供水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供水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和实际制定本单位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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