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25-01001
索引号: 4305240029/2025-58216 发文编号: 隆政办发〔2025〕3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3-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3-31 有效期: 2030-03-30




LHDR-2025-01001

隆政办发〔2025〕3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省市驻隆相关单位:

《隆回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31

隆回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建部门在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中确定不少于3家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备监管资格的专户开户银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一个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监管必须是同一家银行。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为20%。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向住建部门申请储存项目资本金。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总投资额核定该项目储存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储存金额,将项目资本金一次性存入选定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存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凭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应当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项目资本金解控审批表》。经住建部门实地察看、核实相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审批同意解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项目资本金解控审批表》到委托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解控手续。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解控,具体标准为:

工程基础完成后,解控实际储存项目资本金总额的30%;

工程主体封顶完成后,解控至实际储存项目资本金总额的80%;

项目竣工验收后,解控实际储存项目资本金总额的95

(四)余额部分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栋证)后全部解控。

第十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依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项目资本金监管资格同时取消:

监管银行违反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的;

监管银行擅自解控项目资本金的。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没有按规定储存项目资本金的开发项目,为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为开发项目出具虚假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解控项目资本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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